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盛泽信达绸厂 |
法定代表人 | 周根林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X0****235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91民初4715号 |
案号 | (2017)苏0591执41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0-31 |
发布日期 | 2017-11-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振宇纺织电器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900000元,支付上述借款截至2016年11月22日的利息44682.94元、复利422.32元及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吴江振宇纺织电器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49502元; 三、被告计剑华、周雪娜、吴江市盛泽信达绸厂对于被告吴江振宇纺织电器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江振宇纺织电器厂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7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76元由被告振宇电器、计剑华、周雪娜、信达绸厂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163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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