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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盛泽信达绸厂
    法定代表人 周根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X083002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9民初11625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81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0
    发布日期 2018-10-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盛泽信达绸厂、周根林结欠原告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代理费1322096元,两被告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1322096元。(双方当事人可自行交付,户名: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账号:110202200900057066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吴江支行) 二、原、被告之间诉讼代理合同的所有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纠葛。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49元,由被告吴江市盛泽信达绸厂、周根林负担,于2017年9月30前履行。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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