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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盛泽信达绸厂
    法定代表人 周根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X0****235C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9民初2737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55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19
    发布日期 2018-05-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阮小英、杨政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相应欠息(截至2016年12月19日欠息67292.49元;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315%计息)。 二、被告阮小英、杨政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赔偿律师费损失10336元(以上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被告吴江市世益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吴江市盛泽信达绸厂、周根林对被告阮小英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11元,由被告阮小英、杨政忠、吴江市世益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吴江市盛泽信达绸厂、周根林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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