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盛泽信达绸厂 |
法定代表人 | 1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X0****235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8民初1777号 |
案号 | (2017)苏0508执21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08 |
发布日期 | 2017-11-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世杰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承兑汇票垫付款14901386.9元、罚息1676405.76元(截止2016年12月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授信额度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吴江市世杰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损失231645元; 三、被告吴江市盛泽信达绸厂、安徽信达家纺喷织有限公司、阮小明、何利群对被告吴江市世杰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周根林在被告吴江市盛泽信达绸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五、被告吴江市盛泽信达绸厂、安徽信达家纺喷织有限公司、阮小明、何利群、周根林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就其各自清偿部分向被告吴江市世杰纺织品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656元,减半收取613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6328元,由被告吴江市世杰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盛泽信达绸厂、安徽信达家纺喷织有限公司、阮小明、何利群、周根林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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