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盛泽信达绸厂 |
法定代表人 | 1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X0****235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8民初1725号 |
案号 | (2017)苏0508执197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02 |
发布日期 | 2018-01-3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盛泽信达绸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47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197479.01元(暂计算至2016年12月2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吴江市盛泽信达绸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归还汇票垫付款人民币9850000元及罚息(罚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计算标准自2017年3月1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吴江市盛泽信达绸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19882元。 四、如被告吴江市盛泽信达绸厂未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对被告吴江唯依纺织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无纺布梳理机1台(权属证明文件名称及文号:232620151265124758-L01)、平面式干燥机1台(权属证明文件名称及文号:222******1-L01)、分切机1台(权属证明文件名称及文号:222******9-L01)、卷绕机1台(权属证明文件名称及文号:222******0-L01)分别经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吴江海欣织造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盛泽信达绸厂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吴江振宇纺织电器厂对被告吴江市盛泽信达绸厂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吴江唯依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盛泽信达绸厂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安徽信达家纺喷织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盛泽信达绸厂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被告周根林、金桂凤对被告吴江市盛泽信达绸厂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被告周海林、吕红英对被告吴江市盛泽信达绸厂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一、被告计剑华对被告吴江振宇纺织电器厂所担保的第一、二、三项债务中不能偿付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04元,减半收取562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1252元,由被告吴江市盛泽信达绸厂、吴江海欣织造有限公司、吴江振宇纺织电器厂、吴江唯依纺织有限公司、安徽信达家纺喷织有限公司、周根林、金桂凤、周海林、吕红英、计剑华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不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a。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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