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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盛泽信达绸厂
    法定代表人 周根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X083002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11649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50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1
    发布日期 2018-06-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吴江市盛泽信达绸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归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并支付相应欠息(截至2016年8月10日欠息98592.19元;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期间按照年利率6.5475%计息,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82125%计息,对借款期间内的未付利息按照年利率6.5475%计收复利;另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3275%计息,并对借款期间内的未付利息按照年利率6.885%计收复利)。 二、被告吴江市盛泽信达绸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赔偿律师费损失127079元。(上述项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被告吴江市世杰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明绸纺织品有限公司、阮小明、顾叶民、周根林、金桂凤、周海林、吕红英对被告吴江市盛泽信达绸厂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方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 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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