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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和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志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27434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12016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81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0
    发布日期 2018-01-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汇海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824802.6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原告实际支付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相应支付对价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二、被告滕银微、谢友成、吴江市百好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吴江丹华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和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汇海纺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汇海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4688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7442元,由被告吴江汇海纺织有限公司、滕银微、谢友成、吴江市百好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吴江丹华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和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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