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和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27434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吴江商初字第01455号 |
案号 | (2016)苏0509执66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12 |
发布日期 | 2016-12-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和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19772125元及利息[利息以代偿款126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以代偿款1395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以代偿款133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以代偿款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30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以代偿款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以代偿款127875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3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以代偿款12375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5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以代偿款127875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9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以代偿款127875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9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以代偿款1736625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再扣除180万元(先抵扣代偿款利息,后抵扣代偿款本金)]。 二、被告吴江市和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以上两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0******0001793,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三、被告苏州赛特尔集团有限公司、苏州赛特尔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林勇、周美芬、祝慧清、郑传飞、盛友集团有限公司、谢友义、谢友忠对被告吴江市和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59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0154元,由被告吴江市和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苏州赛特尔集团有限公司、苏州赛特尔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林勇、周美芬、祝慧清、郑传飞、盛友集团有限公司、谢友义、谢友忠对被告吴江市和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给付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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