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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永卫水罚 [2019]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永康明珠大酒店有限公司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当事人以上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供应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已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依据《生活应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于当事人供应生活饮用水中检测项目2项超标且及时改正,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违法程度应属较轻。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登录永康市政务服务网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永康市卫生健康局2019年9月2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20
    决定机关 金华市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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