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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永公(消)行罚决字〔2016〕049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永康明珠大酒店有限公司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永康市西城街道紫微北路8号的永康明珠大酒店有限公司第二至四层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永康明珠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永康市支行(账户名:永康市财政局财政存款专户,帐号:330016772350500076611108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永康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12月1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12
    决定机关 永康市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