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平综执〔2021〕罚决字第111-00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平阳县天然气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案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4日,平阳县天然气有限公司在水头镇临时LNG气化站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及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将罚款缴至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0-19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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