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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新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62177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鹤民初字第20号
    案号 (2015)鹤中法执字第001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16
    发布日期 2015-11-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鹤壁市宝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其中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月20日期间的部分按月利率9‰计算;2014年1月21日之后的部分按月利率13.5‰计算); 二、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郑州新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郑东新区九如路2号A区A号楼3层01(房屋所有权证号1201106800)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中原宝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海红、陈艳军、娄保军、吴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原宝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海红、陈艳军、娄保军、吴昊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鹤壁市宝运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6800元,由被告鹤壁市宝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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