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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云市监处字[2021]114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化妆品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市唯婷美发用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94024211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道永兴社区永兴中路17号1栋1楼101室法定代表人:WUQINGCHONG成立日期:2020年10月16日经营范围:化妆品制造;头发装饰用物品制造;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货物进出口(涉及外资准入特别管理规定和许可审批的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2020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唯婷染发膏(棕红色)(批号:2020072302、限用日期:2023/07/22、规格:90ml/盒)的检验报告(NO:HZ2021CJ0340)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道永兴社区永兴中路17号1栋1楼101室的广州市唯婷美发用品有限公司进行送达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所生产的唯婷染发膏(棕红色)(批号:2020072302、限用日期:2023/07/22、规格:90ml/盒)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检,《检验报告》(NO:HZ2021CJ0340)的检验结论显示: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苯二胺、间氨基苯酚、间苯二酚。当事人承认上述该批号的产品是其公司生产的产品,对《检验报告》(NO:HZ2021CJ0340)的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生产的唯婷染发膏(棕红色)(批号:2020072302、限用日期:2023/07/22、规格:90ml/盒)可视为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化妆品。当事人于2020年7月23日生产了唯婷染发膏(棕红色)(批号:2020072302、限用日期:2023/07/22、规格:90ml/盒)共有1333支,每支销售价格是2.98元,除了3支留样,其余的在2020年8月30日前已全部销售出去了(相当销售了1330支),货值共计为3972.34元,违法所得为3963.4元。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的留样室发现有上述该批号的留样品,在仓库未发现有上述该批号的成品,当事人表示无法召回已销售的上述该批号产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留样品、生产记录、《检验报告》(NO:HZ2021CJ0340)。我局于2021年9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不存在减轻、从轻或从重情节,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适用一般处罚进行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应当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一致。”规定,构成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规定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留样品3支;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963.4元;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8963.4元。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如下: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10
    决定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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