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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永公(古)行罚决字[2018]130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08月17日10时56分许,我所民警在永康市古山镇胡库下村工农路2号的永康市茗添杯厂检查,发现厂内的一名员工自去年8月份以来一直在厂里上班,并居住在厂里提供的出租房,但其未办理居住登记,永康市茗添杯厂也未按时报送员工的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永康市茗添杯厂责令三日内改正并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永康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17
    决定机关 永康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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