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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华晟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68****371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602民初712号
    案号 (2020)辽0602执11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山西华晟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丹东市无损检测设备有限公司482800元设备款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自2016年2月7日起至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丹东市无损检测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42元,减半收取3971元,由被告山西华晟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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