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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华晟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68****371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5民初6500号
    案号 (2019)晋0105执43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4
    发布日期 2019-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华晟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李锦涛、山西凯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光珠借款本金500万元及2018年4月1日之前的利息50万元。 二、被告山西华晟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李锦涛、山西凯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月息2%向原告宋光珠支付上述500万元借款自2018年4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宋光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华晟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李锦涛、山西凯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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