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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华晟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68****371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105民初2807号
    案号 (2019)晋0105执40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2
    发布日期 2019-11-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华晟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李锦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鸿华借款本金400万元及截止2019年2月28日的利息225578元。 二、被告山西华晟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李锦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鸿华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李鸿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华晟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李锦涛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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