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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华晟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68****371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105民初1202号
    案号 (2019)晋0105执23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7
    发布日期 2019-06-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华晟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44869.85元,及从2017年6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李锦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被告吕月梅在位于太原市南内环街36号22幢6层的房屋价值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邢继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43元,被告山西华晟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李锦涛、吕月梅共同负担78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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