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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额尔敦朝鲁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25251988****1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内2525民初417号
    案号 (2021)内2525执3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7-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东乌珠穆沁农信开元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巴亚尔、额尔敦朝鲁、侯佳威之间签订的《东乌开元村镇银行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巴亚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东乌珠穆沁农信开元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其中从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12月21日止的利息以贷款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的按照年利率7.75%计算;从2019年12月22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贷款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25%标准计算) 三、被告额尔敦朝鲁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00元(原告东乌珠穆沁农信开元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预付),由被告巴亚尔、额尔敦朝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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