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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安市金桥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姜其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9175****69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8民终1077号
    案号 (2016)苏0802执15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7
    发布日期 2017-01-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撤销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3075号民事判决; 2、上诉人姜其昌、淮安市金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王陈借款584222.72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但不得超过年利率6%); 3、驳回被上诉人王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00元,由上诉人姜其昌、淮安市金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031元,被上诉人王陈负担1046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0元,由上诉人淮安市金桥商贸有限公司、姜其昌负担7205元,由被上诉人王陈负担14795元。 本判决为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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