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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六安德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0058****37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503民初2981号
    案号 (2020)皖1503执14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07-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六安德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荣维新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六安市裕安区顺河镇人民政府对原告荣维新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在被告六安德泰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荣维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被告六安德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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