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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六安德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0058****37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503民初3054号
    案号 (2020)皖1503执恢2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07-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反诉原告)六安市德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中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7030657.23元;二、被告(反诉原告)六安市德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以7030657.23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反诉原告)六安市德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中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延期损失及保证金6360710元;四、被告(反诉原告)六安市德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以636071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六安市德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中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13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350元,鉴定费130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33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六安市德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28460元,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中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48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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