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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六安德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0058****37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503民初3979号
    案号 (2020)皖1503执2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5-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六安德泰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李永健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清时止,);二、被告六安德泰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李永健利息款174200元(自2014年12月3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3日);三、被告六安市裕安区顺河镇人民政府对原告李永健的上述(一)、(二)项债权在被告六安德泰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李永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2930元,由被告六安德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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