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六安德泰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50058****37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503民初3012号 |
案号 | (2019)皖1503执216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日期 | 2019-11-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德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金刚借款本金2950000元、利息486933元,及后期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以29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另计算至付清时止);二、被告六安德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金刚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43080元减半收取21540元,由被告六安德泰置业有限公司、朱德津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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