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六安德泰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文宝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30473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民终4897号 |
案号 | (2018)皖0111执49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12 |
发布日期 | 2018-03-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变更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05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朱德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姜章尚借款本金68.7万元及利息(付款时应扣除被告朱德津已支付的49.4万元),(利息计算方式为:以68.7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维持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056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被告六安德泰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姜章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1080元,减半收取15540元,由姜章尚负担10205元,朱德津、六安德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3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080元,由六安德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670元,姜章尚20410元。 本判决为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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