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工商蓝田案字〔2017〕第27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耿亚华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对该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清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罚款:2000元(贰仟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0-14 |
决定机关 | 蓝田县市场监管局 |
法定代表人 | 蓝田县艾蓝迪食品店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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