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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赣州风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0306****467Y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791民初1915号
    案号 (2020)赣0791执4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4
    发布日期 2020-06-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赣州风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李福兰投资款20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12月14日起至投资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利随本清); 二、被告郭祥在抽逃出资450万元及其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4年1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赣州风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陈俊名在抽逃出资450万元及其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4年1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赣州风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9元,由被告赣州风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郭祥、陈俊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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