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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赣州风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0306****467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91民初1040号
    案号 (2020)赣0791执3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06
    发布日期 2020-08-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赣州风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郭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任少全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7年7月12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息随本清); 二、被告赣州风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郭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任玲升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7年7月12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息随本清); 三、被告赣州风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郭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志威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7年7月12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息随本清); 四、驳回原告任少全、任玲升、刘志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6元,由被告赣州风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郭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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