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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675****24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民终1001号、(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92号
    案号 (2021)粤06执13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11-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480219600696】。1、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一拖欠申请执行人的编号为2015年乐字第1015220144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944147.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27日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罚息:从2015年9月28日至2017年8月24日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25计算,从2017年8月25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944147.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25计算;复利:以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27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各结息日的次日起至上述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 2、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一拖欠申请执行人的编号为2015年乐字第1015220145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27日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罚息:从2015年9月28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25计算;复利:以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27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各结息日的次日起至上述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 3、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一拖欠申请执行人的编号为2015年乐字第1015220146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30日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罚息:从2015年10月1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25计算;复利:以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各结息日的次日起至上述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 4、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一拖欠申请执行人的编号为2015年乐字第1015220147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30日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罚息:从2015年10月1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25计算;复利:以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各结息日的次日起至上述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 5、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一拖欠申请执行人的编号为2015年乐字第1015220148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30日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罚息:从2015年10月1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25计算;复利:以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各结息日的次日起至上述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 6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一拖欠申请执行人的编号为2015年乐字第1015220149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30日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罚息:从2015年10月1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25计算;复利:以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各结息日的次日起至上述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 7、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一拖欠申请执行人的编号为2015年乐字第1015220150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30日以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罚息:从2015年10月1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25计算;复利:以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各结息日的次日起至上述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 8、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一拖欠申请执行人的编号为2015年乐字第1015220151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30日以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罚息:从2015年10月1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25计算;复利:以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各结息日的次日起至上述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 9、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一拖欠申请执行人的编号为2015年乐字第1015220152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30日以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罚息:从2015年10月1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25计算;复利:以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各结息日的次日起至上述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 10、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一拖欠申请执行人的编号为2015年乐字第1015220153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30日以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罚息:从2015年10月1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25计算;复利:以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各结息日的次日起至上述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 11、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一拖欠申请执行人的编号为2015年乐字第1015220154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30日以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罚息:从2015年10月1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25计算;复利:以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各结息日的次日起至上述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 12、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一拖欠申请执行人的编号为2015年乐字第1015220155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30日以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罚息:从2015年10月1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25计算;复利:以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各结息日的次日起至上述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 13、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一拖欠申请执行人的编号为2015年乐字第1015220156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10月1日以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罚息:从2015年10月2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25计算;复利:以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10月1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各结息日的次日起至上述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 14、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一拖欠申请执行人的编号为2015年乐字第1015220157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10月1日以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罚息:从2015年10月2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25计算;复利:以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10月1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各结息日的次日起至上述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 15、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一拖欠申请执行人的编号为2015年乐字第1015220158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10月1日以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罚息:从2015年10月2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25计算;复利:以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10月1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各结息日的次日起至上述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 16、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一拖欠申请执行人的编号为2015年乐字第1015220159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10月1日以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罚息:从2015年10月2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25计算;复利:以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10月1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各结息日的次日起至上述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 17、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一拖欠申请执行人的编号为2015年乐字第1015220160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10月1日以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罚息:从2015年10月2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25计算;复利:以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10月1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各结息日的次日起至上述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 18、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一拖欠申请执行人的编号为2015年乐字第1015220161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10月1日以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罚息:从2015年10月2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25计算;复利:以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10月1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各结息日的次日起至上述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 19、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一拖欠申请执行人的编号为2015年乐字第1015220162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10月1日以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罚息:从2015年10月2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25计算;复利:以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10月1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各结息日的次日起至上述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 20、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一拖欠申请执行人的编号为2015年乐字第1015220163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10月1日以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罚息:从2015年10月2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25计算;复利:以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10月1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各结息日的次日起至上述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 21、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一拖欠申请执行人的编号为2015年乐字第1015220172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10月1日以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罚息:从2015年10月2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25计算;复利:以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10月1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各结息日的次日起至上述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 22、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一拖欠申请执行人的编号为2015年乐字第101522073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198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10月1日以198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罚息:从2015年10月2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198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025计算;复利:以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10月1日期间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各结息日的次日起至上述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35计算); 23、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一拖欠申请执行人的律师费5万元; 24、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骏盛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鼎胜房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庞锐波、何如湛、陈文亮、庞滔、麦巧茜、陈翠珊应在债权本金最高余额3800万元范围内,对本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第十七项、第十八项、第十九项、第二十项、第二十一项、第二十二项、第二十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诉讼费); 25、请求强制执行十一被执行人支付以37974147.30元为本金,自2021年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迟延履行利息; 26、请求强制执行十一被执行人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40527.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5527.42元; 27、本案执行费用由十一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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