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何燕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92322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604民初163号 |
案号 | (2016)粤0604执210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25 |
发布日期 | 2016-11-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4696000元及利息和复利(利息自2015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5.885%计算至2016年1月9日,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8.8275%计算;对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8.8275%计算复利至利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412768元。 三、被告陈文亮、何燕冰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可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庞基物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325国道龙峰大道1号佛奥棕榈园佛奥综合楼商铺13号之二(二层),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325国道龙峰大道1号佛奥棕榈园佛奥综合楼商铺13号之三(三、四、五层)的房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2183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3365元,由四位被告共同负担223000元,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3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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