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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阿克苏大自然棉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25453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326民初1100号
    案号 (2018)浙0326执19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平阳法院
    执行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3
    发布日期 2019-06-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立天集团有限公司、杨学寿、杨崇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期内利息69906.16元、复息(以未还期内利息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5.5775%上浮10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罚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5.5775%上浮10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立天集团有限公司、杨学寿、杨崇荣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被告杨学寿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161号房屋(房产证号:苍房权证苍字第0004331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苍国用(99)第01-0693号)及161号后房屋(房产证号:苍房权证苍字第000433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苍国用(99)第01-0694号)所得价款在17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新疆大草原棉业有限公司、阿克苏大自然棉业有限公司各自在最高额为6000万元范围内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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