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川环法 江油 罚字〔2018〕5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款2.1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3-28 |
决定机关 | 江油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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