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厦思市监处〔2017〕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3)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6瓶侵权的酒;2、处以5000元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1-19 |
决定机关 | 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许传达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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