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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厦思市监处〔2017〕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3)项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6瓶侵权的酒;2、处以500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19
    决定机关 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许传达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