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下公(朝)行罚决字[2021]0144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5日下午14时30分许,民警对杭州市拱墅区朝晖路某号的中山花园物业服务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处员工毛某自2021年5月30日与中山花园物业服务部建立劳动关系在该处工作,中山花园物业服务部本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但中山花园物业服务部未履行报送或告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15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朝晖路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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