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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21]004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2月26日09时09分许,钱塘新区公安分局民警在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陈某某、白某某自2020年9月24日与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来,至今未将陈某某、白某某的相关信息录入保安服务监管系统,同时也未将陈某某、白某某的相关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构成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备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26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闻潮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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