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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子王旗佳辉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92967****58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1民初711号
    案号 (2019)晋01执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6
    发布日期 2020-11-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介休市绵山风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垫款本金95873182.11元,以及计算至2016年5月25日的利息984557.21元及从2016年5月26日起至全部垫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介休市绵山风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判决第一项的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对其质押的停车场收入项下已产生及将产生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介休市绵山风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对被告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介休市绵山风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被告介休市绵山风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对被告四子王旗佳辉硅业有限公司抵押的白音朝克图尹肯乌素硅石矿的采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四子王旗佳辉硅业优先公司有权向介休市绵山风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被告介休市绵山风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对被告山西三佳煤化有限公司抵押的其位于介休市三佳乡北两水村东夏公路南1-52、54-79、81-82、84-96幢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山西三佳煤化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介休市绵山风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六、被告介休市绵山风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对被告郭秋梅抵押的位于太原市桃园南路20号旭兴花园17幢1-2层房屋,折价或者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郭秋梅有权向被告介休市绵山风景区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山西三佳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郭秋梅对被告介休市绵山风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得劲鞋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山西三佳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郭秋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介休市绵山风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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