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金唯度投资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刘冰冰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157084-4 |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依据文号未录入 |
| 案号 | (2015)一中执字第051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9-10 |
| 发布日期 | 2018-04-1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本金人民币贰亿贰仟万元整。 2、利息:自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含)起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含)的贷款利息人民币壹佰贰拾肆万陆仟陆佰陆拾陆元陆角柒分。 3、违约金: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人民币资金贷款合同》第8条约定,按照应支付贷款*20%*违约天数/360计算); 4、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包括但不限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追偿贷款本息和实现抵押权、质权所发生的费用:诉讼费、评估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等)。 5、被申请执行人不能旅行上述债务的,申请执行人有权以天津市恒昌隆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天监事房地产权证号:房地证津字第101051300056】项下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东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6、被申请执行人不能履行上述债务的,申请执行人有权以其已经办理质押登记的、中御投资有限公司合法拥有的天津市恒昌隆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极其派生的全部权益(对应中御投资有限公司在天津市恒昌隆投资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物质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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