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平煤神马天泰盐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42217****659Y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422民初118号 |
| 案号 | (2021)豫0422执122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叶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叶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平煤神马天泰盐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文笑货款52 402元;在返还该货款的同时,以52 40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付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该款返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李文笑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257元,原告李文笑负担127元,被告河南平煤神马天泰盐业有限公司负担1 1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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