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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杭州秀山美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余向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72096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湖安天民初字第00027号
    案号 (2015)湖安执民字第050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州安吉法院
    执行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24
    发布日期 2016-05-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州秀山美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腾空、迁出原告安吉县鄣吴镇鄣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1400.4亩承租土地并恢复原状,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 二、被告湖州秀山美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秀山美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原告安吉县鄣吴镇鄣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1月12日期间(277天)租金733310.83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自2014年2月26日起按相当于月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内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清偿。 三、被告湖州秀山美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秀山美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原告安吉县鄣吴镇鄣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占用土地使用费(自2015年1月13日起参照每亩年租金690元即每亩每天1.89元的租金标准计算至2015年5月31日(138天)占用土地使用费为365331.75元,此后占用土地使用费仍按该标准计算至被告1完全腾空迁出原告土地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月内履行。 四、被告湖州秀山美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秀山美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原告安吉县鄣吴镇鄣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项目管理费142140.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清偿。 五、驳回原告安吉县鄣吴镇鄣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其余诉讼请求。 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5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515元,由原告安吉县鄣吴镇鄣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10285元,由被告湖州秀山美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秀山美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23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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