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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翔吉物流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03302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107民初1842号
    案号 (2020)桂0107执14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2
    发布日期 2020-06-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陈家文赔偿原告李华英、张龙仔、张龙女、张群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5167元; 被告广西罗文货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华英、张龙仔、张龙女、张群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034元; 被告广西翔吉物流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赔偿原告李华英、张龙仔、张龙女、张群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034元; 驳回原告李华英、张龙仔、张龙女、张群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249元(原告已预交10792元),由原告李华英、张龙仔、张龙女、张群承担270元,由被告陈家文承担7841元,广西罗文货运有限公司承担1569元,广西翔吉物流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承担1569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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