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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乌江铁路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222306****815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09民初3341号
    案号 (2021)冀0109执4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藁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0
    发布日期 2021-10-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乌江铁路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河北翼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761,173元及占用该款期间的利息损失(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56元,由被告乌江铁路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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