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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环罚字〔2019〕1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18
    决定机关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