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城市公用集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8105****84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81民初5788号 |
案号 | (2021)辽0181执334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日期 | 2021-12-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城市公用集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袁昌理租金1890000元。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05元,由被告沈阳城市公用集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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