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吉(四)水罚字【2016】0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取用水 |
行政处罚内容 |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四)水罚字【2016】003号当事人:四平高斯达纳米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东区平东南路309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平职务:董事长联系方式:13604348922经查:你(单位)于2016年9月22日在四平市铁东区平东南路309号该公司院内东北角,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凿井取水用于生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条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1条、第28条以及《吉林省实施办法》第25条、第27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第69条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8条、第49条以及《吉林省实施办法》第36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下列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2、限期15日内依法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设施。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四平市财政局中心支库(吉林银行四平英雄大路支行,地址:四平市政务大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或向吉林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6年10月10日(一式三联,一联交被处罚人(单位),一联交银行,一联存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0-10 |
决定机关 | 四平市水利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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