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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海霸电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7897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3)薛商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3)薛执字第005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民二庭
    执行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8-14
    发布日期 2013-10-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海霸电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邢台市粮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设备款32万元;二、被告山东海霸电池有限公司向原告邢台市粮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2年1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以32万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邢台市粮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被告山东海霸电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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