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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瓯卫公罚〔2020〕0308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金州大酒店有限公司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规定案
    行政处罚内容 本案中你单位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由于你单位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营业时间不足1个月,且积极整改其违法行为,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裁量标准:“违法程度较轻,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1个月以下的,一般情形,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本案违法程度较轻,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07
    决定机关 温州市瓯海区卫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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