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科捷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0478****373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1民初9834号 |
案号 | (2021)苏0111执恢1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南京工大科技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科捷分析仪器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南京科捷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京工大科技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租金合计1765000元,此款于2020年1月10日之前付500000元,2020年3月31日、4月30日、6月30日、8月31日、10月31日、12月31日前分别支付房屋租金210833.33元。如被告有任意一期款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的,被告须另行支付违约金334467.45元并承担自2019年12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欠付金额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原告可就上述全部款项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自收到每一笔租金的一个月内向被告提供租金发票。三、被告尹俊荣,郑基萍对被告南京科捷分析仪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本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无其他争议。本案受理费23896元,减半收取119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948元,由被告南京科捷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尹俊荣、郑基萍承担(此款于2020年1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3—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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