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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华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0D6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深国仲裁4409号
    案号 (2020)粤03执39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11-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订立的《华弘启富金融资产收益权产品认购协议》。 (二)被申请人应当返还申请人本金180,000元,并应以180,000元为本金,按年化率9.3%向申请人支付自2018年12月3日开始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申请人已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机票费用为1,290元、住宿费45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四)本案仲裁费16,774元,由申请人承担3,354.80元,被申请人承担13,419.20元。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16,774元,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13,419.20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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