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天铭精密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30268****933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北国仲字第797号裁决书及补正裁决书
    案号 (2019)粤13执7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海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8
    发布日期 2019-09-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40197601033】。裁决结果:一、第一被申请人惠州市天铭精密部件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东莞市宇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49419.48元及违约金(以5992296.9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总数以不超过5992296.94元为限);二、第二被申请人陈俊对第一被申请人惠州市天铭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第一被申请人惠州市天铭精密部件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陈俊向申请人东莞市宇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420000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6256元;四、本案仲裁费5225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惠州市天铭精密部件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陈俊共同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东莞市宇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缴,本院不予退回,由第一被申请人惠州市天铭精密部件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陈俊迳付申请人东莞市宇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上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惠州市天铭精密部件有限公司和第二被申请人陈俊应支付给申请人东莞市宇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如义务人未能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