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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港保税区创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圣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88911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张商初字第01618号
    案号 (2016)苏0582执12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2
    发布日期 2016-07-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创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家港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9056250元、律师费13575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90562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童劼、葛晓炜、徐维贤、朱圣清、苏雪英、顾钧、朱惠荣对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创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张家港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创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宽甸满族自治县恒鑫矿业有限公司820000元股权{详见(丹宽)工商股质押登记设字【2015】第201511098号}在质押登记的82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761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1144元由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创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童劼、葛晓炜、徐维贤、朱圣清、苏雪英、顾钧、朱惠荣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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